12月8日消息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日前开会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回应,今后一段时期,预计中央企业的收购重组活动将之后维持较高的快速增长态势。企业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密,拒绝法律风险防止机制在企业统合中更佳地发挥作用。
据黄淑和讲解,近几年来,中央企业收购重组活动显著激增。2009年,67户中央企业实行了对外收购,被收购企业约771户,比上年快速增长72.9%;收购资产规模约5034.8亿元,比上年快速增长66.8%。从发展趋势看,随着国家更进一步增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反对力度,今后一段时期,预计中央企业的收购重组活动将之后维持较高的快速增长态势。
他说道。 但黄淑和也回应,一些企业的收购重组活动并不顺利,特别是在收购后的企业统合方面不存在的问题很多,蕴藏的法律风险也相当大。
因此,他认为,企业法律部门不仅要在收购重组的前期和中期获取法律服务,更加要推崇在收购重组的统合阶段获取法律服务,使法律风险防止机制跨越于企业收购重组的全过程。 黄淑和还提及,近几年来,中央企业及其辖下子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更进一步了解,升格面早已从2002年的30%提升到70%以上。截至去年底,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已占到全部资产的49.4%。
在此背景下,黄淑和指出,更进一步强化对子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,早已沦为中央企业有效地确保股东权益的必定拒绝和自由选择。 转入后危机时代,中央企业回头过来步伐正在更进一步减缓,法律风险也渐渐激增。今年10月25日,中国铁建发布公告称之为,公司承建商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预计将再次发生巨额亏损。按9月底的汇率计算出来,总亏损额大约为41.53亿元人民币。
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普遍注目。 当前,中央企业回头过来过程中面对的投资环境日益简单,法律风险大幅度减少。黄淑和说道,央企在投资项目协议签订后,法律风险防止工作未已完成,绝不能经常出现打散现象,要更进一步注目项目实际运营中更容易经常出现的公平竞争、税收、劳动用工、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,及时作好防控预案,保证项目依法合规稳健运营。
黄淑和特别强调,央企海外维权要实时第一时间。企业境外投资一旦再次发生法律风险,其处置可玩性往往小于国内处置可玩性,必需及时统合企业境内外法律资源,希望转变我国企业在外事仲裁和诉讼中的被动局面,有效地掌控风险蔓延到,贯彻确保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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